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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日期:2024年03月25日 |
核安全法規定,核安全是指對核設施、核材料及相關(guān)放射性廢物采取充分的預防、保護、緩解和監管等安全措施,防止由于技術(shù)原因、人為原因或者自然災害造成核事故,最大限度減輕核事故情況下的放射性后果。
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,我國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(shù),加強國際合作,防止核擴散,完善防擴散機制,加強對核設施、核材料、核活動(dòng)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、監管和保護,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,防止、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的危害,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范核威脅、核攻擊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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